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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由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依据国内外相关规范、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主要的内容包括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验收等方面内容。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进行修订而成。
施工降排水 construction drainage
在进行土方开挖或构筑物施工时,为保持基坑或沟槽内在无水影响的环境条件下施工,而进行的降排水工作。常用方法有明排水和井点降排水两种。
围堰 cofferdam
在施工期间围护基坑,挡住河(江、海、湖)水,避免主体构筑物直接在水体中施工的导流挡水设施。
明排水 drainage by open channel
将流入基坑或沟槽内的地表或地下水汇集到集水井,然后用水泵抽走的排水方式。
-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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